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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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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701 时间:2021-05-25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概念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和填写方法不符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适用于汇票。“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由于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工作不负责,没有严格审查。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认定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行为人主体并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两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体相同,侵犯的客体相似。两罪主要界限在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主观上,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在办理票据业务时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故意。在客观方面,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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