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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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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逃汇罪 656 时间:2021-05-26


在我们国家,如果一个人犯罪了那么都会有侵犯的对象,那么如果一个人构成逃汇罪他所侵犯的客体对象包括那些,哪种情况会构成逃汇罪?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圳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逃汇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要件


概述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事项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大部分。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逃汇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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