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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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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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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票据诈骗罪 703 时间:2021-05-27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票据是流通的金钱有价证券,所以票据诈骗的危害要大大甚于一般的诈骗,它的一个行为可能会危及相当大范围内的经济链条。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票据诈骗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票据法规定了对上述票据欺诈行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4条还规定,有下列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的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法还同时规定,有上述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关闭,五是责令停业整顿,六是吊销许可证,七是吊销营业执照,八是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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