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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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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件如何争取酌定不起诉
非法出售发票罪 609 时间:2021-06-03

  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当然不必负刑事责任,是法定不起诉;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件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那么,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该如何认定?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把握?


  一、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数额的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的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如果发票份数未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未达到四十万元以上的,并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谈不上适用酌定不起诉了。那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额达到多少可以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


  以下是深圳律师网检索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述参考。


  (一)案例一: 郭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宁铁检刑不诉〔2021〕3号)


  郭某某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伪造出租车发票并出售,由范某某接单收款后指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打印制作。2020年10月30日,民警在制假票窝点查扣伪造的出租车发票共计255张,其中148张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打印制作


  (二)案例二:王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王某某以泰兴市A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服务部等25户个人工商户的名义到税务局领取发票,后将发票联中的“销售方”一栏用白纸挡住,然后将发票联取出,再用事先在电脑上排版好的模板重新打印发票联中空白的“销售方”一栏,将“销售方”一栏中重新打印“泰兴市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称、开户银行等相关信息,并在发票联上加盖“泰兴市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后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的发票共计355张,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039477.55元。


  (三)案例三:王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丰检诉刑不诉〔2019〕39号)


  因挂靠的福建A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结算工程款时无法提供发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在明知发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仍支付开票费让他人按照自己提供的虚假信息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列入福建A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业务账,涉案发票总额共计370万元。


  (四)案例四: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56号)


  方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某广场先后两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三张给购买人叶某某,三张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且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8万元。


  (五)案例五:史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轻罪刑不诉〔2019〕48号)


  史某某经与举报人联系后约定,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700张,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上述客票行程单均为假。


  从以上五个酌定不起诉案例来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票面额最低的为562512元,最高的为7039477.55元;发票的份数最低为148张,最高为700张。因此,在上述的范围内,都可以考虑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也并不是说,超过了上述范围的就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具体还需要综合地考虑其他方面的情节。


  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情节考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哪些呢?《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被告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还会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才会考虑适用不起诉。例如,对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


  (一)案例一:汤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汤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二)案例二:郭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宁铁检刑不诉〔2021〕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三)案例三:梁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朝检公刑不诉〔2019〕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四:常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江检刑不诉〔2021〕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五)案例五:熊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19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出售的是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值和数量均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犯罪未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六)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侵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200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不大, 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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