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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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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怎么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602 时间:2021-06-0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法定意义上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是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能涉及到侵犯商标权,具体的,你可以和深圳律师网一起看看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内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对于本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本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第二,认定本罪未遂需要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立案追诉标准。就本罪特征而言,其未遂与既遂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差异。本罪的未遂犯往往是购入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并处于仓储、运输、销售状态,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尚未达到其成功销售的目的,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司法者一般会将其依法扣押并销毁,防止其流入市场而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也有效防止了商标被非法滥用而导致商标价值受损的危害后果。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直接联系深圳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律师定为您提供最优质且最适宜的建议。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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