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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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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严重吗,案件时间流程是怎样?
侵犯著作权罪 647 时间:2021-06-04

侵犯著作权罪严重吗,案件时间流程是怎样?


一、分析客户疑问。


有一个客户他是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然后现在是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就想知道后面的这个流程大概是怎么样的,公安机关侦查多久然后就会去检察院,还是说公安机关侦查完了之后就去法院,这个中间的时间和步骤大概是怎么样的?


二、 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涉及办案机关多、时间长、步骤复杂。举个例子简单说一下,1月1日被刑事拘留,大概37天逮捕即2月7日,再侦查2-7个月才送检察院,一般2个月送检察院即4月7日,必须经过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或者1个半月,一般1个半月移送法院即5月22日,对于复杂类案件,检察院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或者两次,本案侵占著作权肯定属于复杂类案件,按照退回一次多2个半月来看,即8月7日才到法院,再法院一般3个月出判决即到了11月7日,算是比较快的速度了都10个月过去了,如果时间耗得再长一些呢,现在很多涉及经济金额的案件都1年半到2年才一审结束,假如不服一审判决,还要二审,流程还要往下走,时间就更长。


三、 律师工作步骤。


刑事案件全流程跟进案件的辩护工作简况包括: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第一次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公安机关沟通案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公安阶段的辩护意见》,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提交《建议不予呈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侦查监督批捕部门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重点中的重点,黄金37天的第31-37天是检察院是否批捕的7天,也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检察院不批捕之后的取保候审成功率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印案件材料,针对案件材料发表法律意见,与检察院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意见》;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第三次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印检察院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案件材料,针对案件材料发表法律意见,与法院沟通,提交《法院阶段辩护意见》,开庭前第四次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开庭前辅导,告知当事人开庭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参加开庭,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辩护词》,开庭后发表《庭后补充辩护意见》,接收一审判决书,帮助当事人和家属分析判决书。


关于会见次数,最普通的案件也最少需要四次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在刑事委托合同中与家属和当事人约定每个月会见一次当事人或者每半个月会见一次当事人,可灵活处理,随时安排。


四、涉及到的刑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五、罪名的大概理解。


1,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罪下的罪名,之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都办理过,唯独没有办理过侵犯著作权罪,一是以前侵犯著作权罪很少,二是以前的重心一直在打假。前几天刚出来的乐拼案,看到新闻,连律师同行都感叹到,乐拼有自己的商标有自己的品牌,怎么就是侵犯著作权罪,还判这么重。


2,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虽然今天还没开始施行,但看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侵犯著作权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刑期就做出了调整,处罚也变重了,原先还可以判6个月以下拘役,现在直接有期徒刑6个月起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从原先的三到七年变成三到十年。


3,违法所得3万或者涉案金额5万就够罪,违法所得15万或者涉案金额25万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确实很重。


4,现在只知道是涉软件的侵犯著作权罪,不知道是具体什么情节的案件,目前只能用之前办理过的打假类知识产权犯罪和游戏外挂、爬虫、内置脚本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思路去分析解答。


5,如果有需要,可以约面谈。


六、其他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六条[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释〔2011〕3号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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