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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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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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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报复陷害罪 634 时间:2021-01-29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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