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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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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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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及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563 时间:2021-11-08

  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四)本罪的主体,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这里的所谓“告诉”一般是指被害人本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也就是亲告;如果被害人处于不能亲告的处境,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由于后果严重,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提醒您注意正确理解“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含意。所谓“引起”死亡,只限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自杀身亡,以及为干涉婚姻自由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故意重伤或者故意杀害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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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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