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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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某月)
发布时间:2021-07-01

鉴于该案件实际辩护及审理情况,不公布具体地址及涉案品牌。

案情介绍:

2016年某月,广州市某区检察院向广州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年某月起,被告人某英(现羁押于广州市某区看守所)伙同他人在本市某区某村某厂房内,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品牌电池。2015年某月,侦查人员在厂房抓获某英等人,并当场查获印有品牌的电池成品213600个(价值128160元)、印有品牌的电池碗底218万只、标识46万个、包装盒14000个、电芯55200个及彩套套装机2台、套假底机2台,包装热塑机2台、电池套缩机2台、电池碗底安装机1台、收缩膜包装机1台、包装机1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委托及辩护过程:

被告人某英是广州本地人,户籍所在地系广州市越秀区,其家属在得知某英被侦查机关带走的信息后,非常担心,通过朋友多方介绍,来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希望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谢俊律师为被告人某英提供刑事辩护。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某英,并向被告人某英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查阅了全案案卷材料。

在查阅案卷的第一时间,谢俊律师便发现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案件罪名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外,另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时,案件中仅对电池成品进行价格鉴定,并未对其他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其他细节方面的问题暂不予描述。

有鉴于此,谢俊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某英,就案件情况及律师的辩护思路进行沟通。并将案件可能的发展、变化以及案件不利及有利的因素告知。同时,谢俊律师亦与司法机关联系,就案件现有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经办人员探讨对被告人某英处罚的情况。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俊律师就现有证据材料强调了在涉案犯罪中,被告人某英并非老板,且被告人某英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价值低,又无社会危险性,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某英适用缓刑。法院采信谢俊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某英适用缓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某英走出看守所。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某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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