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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诉的速裁程序,该如何适用
速裁程序 1014 时间:2020-09-24

认识刑诉速裁程序


从司考时代,到法考时代,刑诉考查特征一直是重者恒重、新修必考。对于2020年要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负担尤为深重。2018年《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修正;2019年12月《高检规则》修正;2020年新修正的《高法解释》即将公布。新增的法条焦虑,不断触及考生的脆弱神经。不过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日积月累,水滴石穿。不要过度担心,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案中速裁程序考点梳理,希望给同学们一个积少成多的小欢喜。


1.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立法目的阐释】


速裁程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针对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没有必要耗费太多的时间。而在速裁程序中节省下来的包括法官和时间在内的司法资源,就可以集中使用在哪些疑难复杂的案件。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重要意义。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概括】


1.基层法院管辖(审级条件);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条件);3.事实清楚(事实条件);4.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条件);5.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条件);6.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意愿条件)。


【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


速裁程序一定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无其他类型的审判组织。


【检察院建议权】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此建议不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条件。


【口诀速记】


“基三事证两认同”。其中,基即基层法院审判;三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即事实清楚;证即证据确实充分;两认即认罪+认罚;同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 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立法目的阐释】


速裁程序相比一审案件中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的保护力度相对更低,因此对一些本身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较弱特殊人群,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口诀速记】“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影响大;有异议,没赔偿。”半疯傻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 速裁程序的程序特征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立法目的和法理阐释】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中要求案件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既认其罪,亦认其刑。故控辩双方关于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定罪量刑,没有争议。此时,无需通过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也无需通过法庭辩论对定罪量刑充分听取意见。因此可以不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十分重要的权利,对此,速裁程序予以保留。


就审理时间来说,一般为10天;只有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以延长到15天。此处无需上级法院批准。


4. 速裁转普通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立法目的阐释】


速裁程序适用的基础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最重要的要求是被告人的自愿性。一旦非自愿,此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后果】在出现了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后,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法条中所谓“第一节”的的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法条中“第三节”的程序)。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2012)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关联解释】


对于前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出现的不构成犯罪的、不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依据《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不能转为简易程序,只能转为普通程序。而只有其中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可以从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口诀速记】


“不应认或不想认,速裁转简、普。”不应认,是指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被告人不应当认罪;不想认,是非自愿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


5. 总结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刑诉的速裁程序考点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问题课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律资讯、法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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