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抢劫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抢劫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抢劫罪 1036 时间:2020-10-23

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1)入: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而进入。


  (2)户: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3)抢劫:暴力发生在户内。


  (4)行为人需认识到是进入他人户内抢劫。


  (5)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6)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


  提示:可以是对物使用暴力入户,如砸坏门窗进入户。单纯尾随被害人入户后抢劫的,因为门未锁而乘机溜入户内后抢劫的,利用偷配的钥匙或者所谓万能钥匙入户后抢劫的,通过欺骗方式入户后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7)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提示:户内成员单独抢劫户内其他成员的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构成普通抢劫。


  原理:当一个人不可能成立某罪的正犯时,自然也不可能成立某罪的教唆犯


  (8)以抢劫为目的入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其二,入户时具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其三,入户时具有事后抢劫的目的。即入户时打算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时具有被人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思,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抢劫罪的受害人,并不是特指抢劫案件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空间内。


  (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


  (2)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的银行现金等财物。


  (3)抢劫金融物资,包括 ATM 机、运钞车,不包括抢劫办公用品。


  4、“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 3 次以上,且每次都成立抢劫罪。此处的“次”取决于行为人的概括犯意,一个概括犯意下的数次连续抢劫行为,视为“一次”。


  (2)数额巨大: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导致了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指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2)枪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


  不要求枪里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2020

10/2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