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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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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瞒重大事实的法律规定
隐瞒、谎报军情罪 1326 时间:2021-10-20


  隐瞒重大事实,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隐瞒重大事实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一定隐瞒性的,那么关于隐瞒重大事实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隐瞒重大事实的法律规定

  隐瞒重大事实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隐瞒重大事实的法律规定


  二、隐瞒重要事实举证的办法

  所谓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应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权募集方法中载明的事项故意遗漏或者应予说明的有关公司经营而对投资者投资医院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不予登载或详细说明。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隐瞒重大事实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当事人来讲,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事宜,避免故意隐瞒事实,而与对方签订合同,不然会给双方造成损失,为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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