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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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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04 时间:2021-10-11

导读: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可以是不经意的一句话(口头过失,也可以是一份文件(书面过失,以及当众过失,单体过失,物体交接过失,无论怎样,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让不应当知悉的人知悉了,就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


泄露国家机密是极其严重的犯罪。


1.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当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没有保守国家秘密,此为犯罪。


2.同时,在其他的法律层面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第31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凡是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资料: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的秘密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被写入我国最高法宪法之中的内容。因此,在我国,一切的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制度。这种保密制度,不仅仅是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而且包含规章办法中的所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其他文件范围的制度总称。其犯罪的对象为国家机密,而针对国家机密有不同的范围以及级别这点在量刑方面相当重要。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上是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的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在主观上处于一种过失的行为。


根据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定的重要标准,就是当事人是否在应当知悉的人知悉,或者公开,否则不可以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而这种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过失。如果相关的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的人知悉了,或者超过国家秘密所限定的范畴时候,无法证明的等情形的,都不能以过失国家秘密罪论处。


而关于泄露的具体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不经意的一句话(口头过失),也可以是一份文件(书面过失),以及当众过失,单体过失,物体交接过失,无论怎样,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让不应当知悉的人知悉了,就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才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孔。通常来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最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的,也是最容易成为泄露的个体的。但是如果符合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31条第2款规定的,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过失,泄露了国家的秘密,也可以成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存在过失,需要特别于故意,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罪行也不相同。


过失,一般来说指的是由于个人的疏忽,或者玩忽职守等问题,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比方说文件交接过程中,信息的泄露等。但不排除某些个人由于过于自信所带来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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