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渎职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39 时间:2021-10-11

在一个国家中会有一些秘密不能够透露出去,那么如果是过失透露出去国家秘密一般也会被判刑,那么这种情况会怎样认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深圳律师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读职犯罪案件(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加以过失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后罪。


根据法律规定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应该立案追查,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也需要追究责任,如果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就会从重处罚,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0/1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