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贪污贿赂罪 / 挪用公款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
挪用公款罪 711 时间:2020-10-10


  挪用资金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但又不同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那么,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呢?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下面的文章以供参考。


  一、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

  挪用资金罪的判刑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和挪用的具体金额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就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单位资金。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具体金额来判断的,如果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就是最严重的的量刑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决定。您可以联系找深圳律师网律师更加深入地了解挪用资金罪的更多内容。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0/10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