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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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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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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适用缓刑
挪用公款罪 711 时间:2020-10-10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下列情况不能适用缓刑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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