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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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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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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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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568 时间:2020-10-13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其收入应当如实申报。现阶段我国有关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今后将进一步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是否合法,确保其公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现实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罪。按照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人员,对于其他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二是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应当申报而未予申报的;三是隐瞒境外存款要达到较大数额的程度,隐瞒少量境外存款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由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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