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概念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有的个人和单位置国法军纪于不顾,煽动、唆使军人逃离部队。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行为人对部队要求协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劝告置若罔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部队人员将逃兵带回,更有甚者,将逃兵予以安置、聘请、收留或另作安排,严重影响部队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危害了国防安全。

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为有偿地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其既可以是长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战时,又可以是在平时,但这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战时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多名逃避部队军人的;长期或者多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军人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性质。行为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军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企业或个人利益,有的是想让被雇佣人多赚些钱,有的则是为了窝藏等。


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和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构成犯罪。

(二)区分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l、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偿地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劳动力;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为其提供财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帮助罪犯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这种提供资助通常是无偿的。

2、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军人;而后者则必为己经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构成犯罪的军人,既可以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军人,但不能是没有构成犯罪包括虽有逃离部队行为但不属于犯罪的军人。如果是出于窝藏故意而雇用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则同时触犯窝藏罪,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立案标准

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辩护词 更多
罪名知识 更多
案例 更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