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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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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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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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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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