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组织卖淫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组织卖淫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组织卖淫罪 992 时间:2021-05-13

法律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C某丈夫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辩护人会见了C某,依据卷宗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与公诉人商榷。

第一,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但C某仅是涉案足浴店的迎宾,做的仅是带来店客人到包厢、上茶水、洗澡等足浴相关工作,并无属于组织、策划、指挥这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类,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C某仅仅是涉案足浴店的员工,即打工者,不存在“老鸨”、“窝主”一说,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要件。

第三,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本案中,虽然C某作为足浴店的员工,对于足浴店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略知一二,但其工作仅是介绍洗脚项目,其他项目是技师介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C某勤勤恳恳的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进行正常工作,并不存在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而C某作为迎宾,每月2500元+提成(洗脚2元,精油4元),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讲述,工资领过一次,加上提成共3100元,多出来的600元提成不能称之为所谓的暴利,况且也不是犯罪所得。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第四,犯罪嫌疑人C某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不应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换言之,只要C某不具有以上五种社会危险性,则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社会危害性的审查需要“一定证据”证明,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C某具有以上五种社会危险性。

总上四点,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羁押必要性。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C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性,恳请贵院采纳我们的意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蔡玥

年 月 日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