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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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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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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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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可能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公共卫生秩序;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主要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结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一般说来区别亦是明显的。不过,在如下情况下区分两罪则并不太容易:行为人染有甲类传染病却仍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区分两罪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之情形,但不仅限于此。

(3)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四)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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