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不正当竞争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
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 1033 时间:2020-07-16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案例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不正当竞争应包含
    不正当竞争 1441 时间:2020-05-18 查看更多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不正当竞争 1018 时间:2020-05-18 查看更多

2020

07/1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