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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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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 738 时间:2021-06-17


我国是一个很注重考试的国家。特别是高考,每年的6月6、7、8号就是广大学子决定命运的时候了。这也是一个神圣的时刻。但是就是会有一些人平时不好好学习,遇到关键的时候可能就会通过不当的手段来代替考试。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如何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替考试犯罪形态有哪些


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针对“如何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的相关知识了。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刑法规定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个标准。代替考试的行为是不考虑成绩的优劣的。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深圳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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