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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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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如何认定
代替考试罪 740 时间:2021-05-11



我们都知道考试是不能作弊的,但是更有甚者会找人代替考试,我国《刑法》已明文规定了代替考试罪,所以替考一旦被抓住无论是应试者还是替考者都将会受刑法处置,接下来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代替考试罪如何认定


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故意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即构成代替考试罪。


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二、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以上是代替考试罪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深圳律师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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