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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力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一审证据审查 952 时间:2020-08-06

  证明力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是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据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在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证明力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为诸君提供参考。


  一、审查内容


  影响证明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可靠性,二是关联性。


  1. 真实可靠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主要是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1)来源可靠性的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主要看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的。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证据提供者的能力与知识。证据的形成受人的感知能力、理解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生活常识的影响。对于相同事件,不同的人提供的证据有差异,这主要受证据提供者的能力和知识的影响。二是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与动机。证据提供者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同或者与案件的关系不同,对证据可靠性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2)内容可信度的审查。证据内容的可信度主要看证据内容的可能性、一致性、合理性和详细性。在聂树斌案中,聂家当时经济条件较好,无任何证据表明聂树斌对女士衣物感兴趣,而涉案女式花上衣长仅61.5厘米且破口缝补,显然不适合聂树斌穿着。故判决认定,聂树斌供述偷拿该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


  2.关联性。关联性的有无涉及证据能力,而关联性的大小则涉及证明力。关联性的大小强弱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的多少。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越大,关联性一般就越强;反之,关联性就越弱。二是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系。证据距离案件核心事实越近,也就越能证明案件核心事实,其关联性就越强;反之,关联性就越弱。


  二、审查步骤


  证明力的审查总体上有三个步骤:


  1. 单独审查判断:即个别甄别,个别审查。审查分析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分析其是否真实可靠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


  2. 比对审查判断: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比对审查判断是将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案件事实。具体有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


  3. 综合审查判断:是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研究,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综合判断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开展综合审查判断需要将全案证据材料,按照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有机地整合成一个证据体系,既要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考察、评估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又要对整个证据体系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方法


  实践中常用的证明力分析方法有:


  1.关联法则:就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进行审查。言词证据关联性的判断相对直观,实物证据关联性的判断相对复杂。要充分挖掘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善于多层面解读实物证据,全面细致地把握实物证据蕴含的信息,才能通过双向关联把人通过物关联到案。确定实物证据关联性的方法有辨认、鉴定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6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聂树斌案中,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显示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原办案人员事后解释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但在卷内对此没有记载和说明,以致用于辨认的花上衣与尸体颈部的衣物是否同一存在疑问。


  2.印证法则:着眼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通过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任何证据不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材料来印证。因此,需要比对不同证据,通过印证来检验彼此的真实性。


  3.经验法则:一般称之为常识、常情、常理。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司法者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运用经验法则审查判断证据,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4.矛盾法则:证据矛盾是指证据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证据矛盾普遍存在,包括证据本身的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和证据与情理的矛盾。发现矛盾是前提,有效解决矛盾是关键。有效解决矛盾的途径有,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5条第2款规定,“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所作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和场所同一认定,常见的如指纹的同一认定、分离物的同一认定、现场的同一认定等。


  6.实证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实证调查是贯彻这一立法精神的最好注解。聂树斌案再审期间,合议庭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


  7.专家咨询: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咨询专门知识的人帮助审查。聂树斌案再审期间,合议庭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


  8.现场重建:是以犯罪现场勘验、实验室分析的结果及其他不同来源的资料为基础,以重建案件发生的经过。重建的步骤有资料收集、推测、形成假设、验证、形成理论、完成重建。现场重建既是检验侦破思路的必要工作,也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有效方法。通过现场重建,既可以检验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可以发现案件证据的薄弱环节并加以补强。


  9.实践理性的方法:美国的波斯纳法官认为司法是一种实践理性,需要运用“内省”“想象”“常识运用”“移情”“前例和惯例运用”“尊奉权威”“直觉”“归纳”等多种方法。上述方法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被运用。


  10.事实存疑有利于行为人:这既是原则,也是方法,而且是证明力审查的终结性的兜底方法。疑罪就是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既不能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也不能反面证伪、排除合理怀疑。聂树斌再审被判决无罪的理由是,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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