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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系列一: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民事证据 1686 时间:2020-05-15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证据裁判主义

(一)概念:

证据裁判主义是指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为本源,在程序公开、公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依法审核认定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下称《2019年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三)结果:

法官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二、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

这是审查认定单一证据时应遵循的规则

(一)证据能力

1、概念: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指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材料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关联性确认后才能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19年证据规则》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否与原件或原物相符的判断)(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关联性判断)(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与来源合法判断)(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真实性判断)

 

(二)证据证明力

1、概念

证据证明力是指其内容和思想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2、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019年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结果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

 

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一)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根据认证规则认定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二)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19年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三)注意事项

1、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

2、法定调整标准的情形: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这种情形是指2019年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前半段规定的关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的证明标准。

3、法定降低标准:盖然性标准

这种情形是指2019年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后半段规定的关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事实的证明标准。

4、反证标准:

反证方证据的证明标准只需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使待证事实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此时,本证方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责任的承担

(一)概念

事实真伪不明属于举证不能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注意事项

1、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定,法官没有自由分配权;

2、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行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主要体现在

侵权纠纷:

(1)环境污染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

(4)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就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纠纷: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务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7)经营者提供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产生的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则: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推定

(1)诉讼上的自认;

(2)免证事实;

(3)“证明妨害”时免除持有人相对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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