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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 844 时间:2020-04-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有力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总要求。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推动“六稳”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保障直接关系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的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为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提供“不打烊”跨域远程诉讼服务,确保诉讼事项网上办、立即办。依法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稳定用工,对涉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三、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要求,优先保障医用设备器材和救护用品生产、运输、销售等企业,以及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的企业全部复工复产。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物品、资金等,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对承担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保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四、推动落实行政机关“稳企安商”有关政策。坚决依法纠正不准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补贴职工工资、缓缴减免税费等违规行政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在税费、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支持企业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准予许可、许可延期等手续,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偿还长期拖欠企业债务,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信心。

  五、妥善化解金融债务纠纷。着力贯彻国家支持防控疫情金融政策,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贷款利率调整、贴息等金融优惠,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疫情致使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支持提前或者变相提前收回借款,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提出理赔的,依法支持应赔尽赔。坚决制裁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六、支持申请破产企业重整再生。积极推动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申请破产企业可以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要依法支持其恢复生产。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应于疫情消除后变现和分配。

  七、促进涉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引导劳动者与经营者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灵活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依法合理处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确因疫情长期无法返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超过一定期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按协议约定处理。

  八、依法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实际影响,依法确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责任。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防止因解除货物运输、经营合作、房屋租赁、技术开发、建筑工程等合同,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九、审慎保全涉诉企业设施和财产。严格审查涉诉企业保全措施申请,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不规范查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债务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允许被保全企业查封期间继续使用。对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全措施,可调整为对销售所得保全。准许企业提出合理置换保全财产请求,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查封等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制裁因疫情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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