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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套路贷,我是如何“侦破”的?
套路贷 762 时间:2021-04-07


     “套路贷”的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其常见手段就是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合法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作违约、毁灭还款等证据,在被害人不还款时,再实施暴力、威胁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被害人还钱。因精心设计了“合法手段”与本身的隐藏性,如通过司法诉讼,其往往能够胜诉。本文以律师亲办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例的解析,来分析套路贷,警惕大家予以防范及识别。为什么说是新型?因为此种套路贷区别于传统套路贷,手段更隐蔽更“高明”难以察觉。



【 案 件 事 实 】


     张先生最近摊上了一桩“麻烦事”,张先生奋斗好几年,终于存够了一套房的钱,其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在网上拍得了一套“法拍房”且是低于市场价拍得,(评估价1068500元, 成交价853840元,相差214660元)。刚开始张先生乐开了花,万万没想到去收房时,遇到了极大麻烦。原来张先生在拍卖时,当时“拍卖公告”有 特别提醒:“本院张贴强制搬迁公告后,郭某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显示其承租了本次拍卖标的物,郭某租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止,租金为一万一年,现已付七年半的租金即75000元,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租赁事宜。”

    

    张先生当时并没有在意“特别提醒”,张先生单纯善意的以为:“低价拍到手的,对方已经支付75000元,且合同已经履行3年,租客也就剩45000元租金了,到时候和租客协商给点钱补偿他损失,解除合同就行了,租房到哪都是租。”张先生大意的以为郭某是位正常的租客。当他拿到法院裁定书,把房产过户自己名下后,找租客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时,对方态度较强势,对其呵斥:说为什么要跟他抢房子,他自己也参与了拍卖!张先生很奇怪,怎么就跟他抢房子呢?拍卖是价高者得,想拍到房子那也只有出比其他竞拍者更高价格。张先生再提出来,给多点补偿给他,可没想到对方竟提出要15万元的赔偿,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移交房子。这下可把张先生难倒了,没想到自己的房,自己住不进去,还要等7年才行。张先生找到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给出答复:当时拍卖公告上已经特别提醒了,法院执行也不负责审查租赁合同,你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求助多方无果后,张先生找到了笔者,看过相关材料后,我就觉得租赁有问题,但证据上确实做得“无懈可击”,要想推翻这份租赁合同,要回房子,难度非常大。


    我们先来通过此图,把案件来龙去脉及主要事实概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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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案 思 路 及 过 程 】


    下面,将笔者办理此案的思考,及是如何抽丝剥茧进行分析,最后才找到关键证据,“侦破”此案的过程详尽如下:  


    我先让张先生到法院申请调卷,把该案相关材料复印出来,同时又让张先生去小区物业、电力、水利部门把相关缴费记录都打印出来,经过对上述材料研究分析,我对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更加能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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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节选、收条)


    我作了如下分析:一、从租赁期限看,租赁期10年。①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情况看,王某在中山仅有一套房产,短暂不住有可能,但长达10年自己不住而租给别人,不符常理。②本案房产使用情况看,长久未有水电费产生,且拖欠物业费,可见租户并未在里面居住。③在房产及租金不断涨价的形势下,签订一份租期长达十年的租约,有损出租人利益,也违背常理。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承租人有任意转租权,违背常理,租赁关系是基于一定了解和信任基础上建立的,如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任意转租,会导致出租人物权面临一种不确定发生损害可能。三、从租金标准看。①1800/月,已经低于涉案房产该小区的市场租金,且还包含了物业等费用。②郭某自述租金后打折为1万/年,即月租为833元(1万/12)更是荒唐至极。四、从租金支付情况看。①合同第3条约定1800/月标准,合同签订之日以现金交纳,又特意手写转账28000元,共计16个月租金。首先,16个月租金为28800元,两者不对应;其次,合同约定现金,《收条》也注明是现金交付而合同中特意手写却是转账?最主要是该28000元金额与郭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对不上,互相矛盾。②郭某自述租金已付7年半,转账5笔共43000元,现金32000元,一共75000元,这严重不符合常理。根据转账流水显示5笔转账分别为(2017.5.15转8000;2017.6.10转8000;2017.6.13转8000;2017.6.27转6000;2017.6.27转13000),其一,而该转账无规律,即不是按时定期的支付租金,也不是按约定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其二,单6月份就支付4笔共35000元。因此明显可知该转账流水性质并不是支付租金,极大可能就是借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双方肯定不是正常租赁关系,是完全不符合正常租赁。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极大可能是倒签的。如起诉,以上分析虽极大可能会得到法官认同,但没有确凿证据下,诉讼结果依然不明朗。


    笔者首先还是想到了在法律上郭某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成立问题?是否能找到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倒签或郭某是主观是恶意的?(解释下: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房屋的租赁关系,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因房屋买卖而无效,这是在房屋无抵押和查封情况,如果房屋有抵押或查封,那么必要满足租赁关系发生在抵押及查封之前,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此房原是王某的,因王某欠李某钱,不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拍卖,李某对该房产于2017年4月14日设立房产抵押登记。而本案郭某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在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这在法律上完全吻合了“买卖不破租赁”。那么为什么就这么巧呢?早不签租赁,晚不签租赁,偏偏就时间卡得这么好。为了求证合同倒签的事实,我查询到李某诉王某案的判决,联系到了李某律师想通过李某律师了解李某案当时的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上有无注明本案房产租赁情况,比如注明“房产有无其他抵押,有签租赁等情况”(如有注明,可结合其他证据印证郭某是恶意的及租赁合同倒签事实)。但李某律师未明确透露相关信息给我,后,我又去法院申请调取了李某与王某案卷宗材料,很遗憾,双方借款抵押合同并未注明租赁事宜。


     其次,在笔者内心确信租赁合同虚假情况下,我又拨打了郭某电话,告知了其相关法律风险,也明确告知,起诉,将申请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证明倒签,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我方补偿他全部支出的租金,包括已经履行的3年。可郭某依然态度强硬,说到“尽管去起诉,他们不怕,租赁合同就是真实的”。当听到他如此信誓旦旦的说,说实话,笔者心里也没底。但笔者不放过挖掘任何一条线索,其中笔者又尝试联系到原房产人王某,通过了解王某原先是房产中介,通过其原先同事,取得了王某联系方式,但电话一直打不通,发信息也未回,联系不上。


    “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笔者想到因王某负债多达200多万,本案房产仅拍得80余万,本次参与分配的多名债权人债权是没有足额清偿的,且数额较大。因房产存在长期租赁导致房产价值贬值,竞拍人少。因此这些没有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对王某和制造虚假租赁的人都是非常痛恨的,他们是真正的受害者,而实际上张先生是受益者,较低价拍得房产。于是笔者又通过判决,把王某与其他人系列纠纷案的他人代理律师都尝试联系下,一是想向律师及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二是想联合他们一起出力(比如让他们作为受害者报案,王某与郭某涉嫌虚假诉讼或郭某涉嫌“套路贷”问题)。但是很失望,几乎也未了解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在尝试以上途径,都未找到有效线索,案件办理一时处于停滞不前状态。笔者也未放弃,通过正向思考,无法找到线索,那我们尝试从逆向思考来:如果此案是“套路贷”,那么郭某肯定不止一次实施,且“套路贷”使用的套路也一定是惯用套路。”回想前面提到的,郭某曾对张先生说:“为什么要跟他抢房子的话”,那么郭某本身就想拍到该房产,其套路就是利用房产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导致一般人不敢竞拍,从而自己低价拍得房产。所以当笔者打开淘宝司法拍卖网页,反复查看此案司法拍卖详情,尝试通过关键字,进行大数据的检索,终于找到了另一被司法拍卖的房产,也是本案情况,拍卖公告提醒“存在10年租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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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再对公告里的《租赁合同》打开一看,惊奇的发现:果然,又是郭某,同样租赁合同也是假的不行,10年租金竟然一次付清了!郭某根本就没有租赁需求,同样的套路同样使用。笔者又重复了上述行为,先查询此案判决——尝试联系原房产人“马某”(同样联系不上)——再联系其中其他案当事人律师,取得了该房产拍卖财产分配情况(马某也是负债累累)——再逐个对债权人律师进行了联系,了解情况(很多人未联系不上)。令笔者惊讶的是,在这一起案例中,房产评估价2825800元,成交价1808512元,相差1017288元,而此次拍卖竟只有一个人报名,无其他人敢报名,最后原本近300万的房产,就被100多万拍到了手,这简直暴利!而成交人与郭某名字,只有一字之差(想必二人是兄弟)。此案必然也给众多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失。笔者越来越坚信这就是团伙实施的“套路贷”犯罪。



【 诉 讼 策 略 】


    本案到此,基本就非常明朗了,笔者制定了以民事诉讼为主,刑事控告为辅的诉讼策略。在民事上我方起诉了郭某、王某,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为对抗执行保留财产)而签订了虚假租赁;在刑事上笔者,准备动员其他债权人去刑事控告。


   笔者对案件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分析如下:


     1、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广义上,执行程也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郭某在执行程序中提交虚假租赁,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导致被拍卖房产严重贬值,给不动产权人及相关债权分配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该规定行为。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本案,被执行人王某、马某与郭某等人恶意串通,以签订《租赁合同》方式,保留财产而抗拒执行。那么郭某等人就与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当然本案可以排除这种情况,而在策略上,民事诉讼需采取此种思路,起诉双方恶意串通。但事实上可以排除,因为如果只存在王某与郭某一案,还有可能是王某与郭某串通勾结保留财产,但在发现另一案中或者有更多案中,郭某同样情况,我们很难说郭某跟几个毫无联系的人分别恶意串通保留财产,事实上两个案中王某与马某在年龄及职业还有籍贯上都无法联系在一起,本案真正情况是第三种“套路贷”犯罪。


    3、以“套路贷”的形式实施诈骗罪。如郭某等人瞄准的目标群体就是这种已经是多处负债,贷款信用差并有房产的人。他们开始就已明知借款人已无偿还能力,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债务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作担保(债务人心想,反正就是租赁,房子还是自己的,不担心。),意图待债务人其他债务无法清偿,房产被法院拍卖时,其再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以不对等的低价非法获得债务人的的房产。此种行为,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借贷取得本金与利息,或通过租赁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他人房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揭 秘 新 型 套 路 贷 】


    常见套路贷,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犯罪嫌疑人大多必然通过仲裁或诉讼起诉债权人,通过司法判决等取得被害人财产,或是在签订办理借款手续时,就诱骗签订了“公证授权卖房协议”,静悄悄的把债务人房卖了,但一般债务人还是会通过诉讼维权,使得案件进入审判实质审查。


     而本案郭某的手段非常“高明”,其对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了解,知道如何设定“买卖不破租赁”,最厉害的是,他完全不需要借助诉讼来取得债务人房产,其利用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实质审查租赁关系(执行权不是审判权,不能对租赁关系的真假作出实质判定),在执行中,只能形式审查,即对租赁关系成立时间是否在先,是否支付租金等,只审查“买卖不破租金”是否成立问题。如成立,即需要“带租拍卖”。在上面两案中就是如此,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只能进行“带租拍卖”,且其完全不需要担心,原房产人会站出来,因为其找的这些人,有一个特点,本身负债累累,负债早超过房产的价值,一旦被诉讼及执行,房产都不够分,再其都是在最后执行阶段提出,而且证据上做得非常充分,是完全不用担心原房产人出来揭穿,原房产人欠这么多钱躲还来不及。由此可见这种新型“套路贷”的危害性和隐蔽性都非常高。



【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


     最后,在笔者掌握了郭某相关证据后,郭某后也请了律师,在与对方律师沟通后,提醒了相关法律风险,郭某主动联系张先生和解。张先生对我表示也不想再继续下去,于是补偿了郭某2万多点钱,就申请撤销了该案起诉,刑事控告方面也因案件提前处理结束,尚未进行,张先生非常开心和满意。



【 启 示 】


    1.对普通民众,应当加强识别及防范“套路贷”的能力,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额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是否有不合理的条约,同时遇到不法侵害要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2. 对法院,法院在往后的执行工作中遇到此种情况,应如何应对,是一种新的挑战。应加强完善相关审查制度,明显虚假的租赁,应果断否定,同时高层机关可出台相关规定解释进行全国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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