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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十大要点解读
刑事诉讼法 937 时间:2021-01-12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安全生产、金融秩序、食品药品犯罪等多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7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经历了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个条文,其中修改原条文34条,新增条文13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览《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我们从中提炼十大修正要点,并根据条文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红色部分系修订的内容,蓝色部分系删除的内容,下同)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讨论由来已久,《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明确作出了调整,也是本次修正案唯一一处修订刑法总则的内容。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限缩了追诉条件,从实体上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从程序上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法定程序。另一项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制度是死刑复核,足以可见追诉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非常慎重的。可以说,该处修订不仅回应了近几年恶性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并附加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限定追诉的合理条件,也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二、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首先,加大对未成年女性的刑法保护力度,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增加强奸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更重的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之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幼女”改为“幼童”的呼声很高。然而,现行《刑法》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定性为强奸,“奸淫”男童的行为仍定性为猥亵儿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前后文统筹一致,强化对女性的贞操和性同意权的保护。

再次,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加强疫情防控的刑事法律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新冠肺炎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是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在今年疫情期间,发生了一大批妨害新冠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在应对上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出现缺漏和疲软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都纳于本罪调整范围。并且,增设一种新的行为类型: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行程和轨迹等不如实申报或者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将民众防控疫情的自觉性与依法防控疫情的外部要求形成合力,对于维护当前疫情下来之不易的平稳生活、工作秩序,防范疫情二次反弹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珍贵、陆生的野生动物将与濒危野生动物得到相同的保护,禁止狩猎与食用。新冠肺炎持续至今,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非法狩猎罪的范畴,有利于限缩疫情传播途径和保护生物链的生态平衡。

 

四、加大打击制售劣药犯罪力度,合理修改“两药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提供假药罪】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提供劣药罪】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规生产、销售、进口、申报药品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之外,增设了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的犯罪类型,并作同等刑罚处罚,取消罚金比例幅度限制,加大打击制售、提供假、劣药犯罪力度。司法实践中,对从国外进口未经批准的“真药”予以售卖的行为定性出现分歧,在2019年12月1日修订《药品管理局法》前,以生产、销售假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处理。以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的强大社会舆论看来,上述罪名刑罚较重,形式违法性与实质危害性出现矛盾。《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刑法中“假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的条款,对生产、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中生产、销售要求的“药”,不当然认定为假药、劣药,如果实质上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以犯罪论处。


五、对接金融监管、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一,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很多金融平台,以金融创新为幌子,通过非法集资骗取民众的存款。例如e租宝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取消了罚金比例幅度限制;新增加“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将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三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七年以上”两个量刑幅度,取消罚金比例幅度限制。最为引人注意的是,直接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的内容,改变了该罪单位构成犯罪的规定于节末的情状。

 

第二,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为了与2019年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权、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例如,针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三种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入罪,与司法解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扩大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中,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构罪的条文,并设立加重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在罚金刑中删除比例幅度的限制。另外,修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等发行文件”作为行为方式的兜底条款、“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作为行为对象的兜底条款。这次修正案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在金融服务行业责任重大,既要精准掌握新法的内容,又要毫无偏差的适用新法,以帮助客户有效应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

第三,非法讨债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部分还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次修正案明确了非法讨债的定性,可以避免适用寻衅滋事罪而引发的争议。此外,刑罚从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相对解决了对非法催收类犯罪行为刑罚过重的问题。


六、惩治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和高空抛物事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本次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上述新的犯罪类型规定了新的罪名。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不同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导致刑罚差异巨大。为了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降低其他罪名适用的困境,增设了独立的高空抛物犯罪,刑罚从拘役或者管制到有期徒刑一年,但这并不是将高空抛物行为从“重罪”变成“轻罪”,而是在不满足“重罪”构成要件时可以“轻罪”定罪处罚该类行为。如果符合“重罪”的构成要件依然要按照“重罪”定罪处罚。同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也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重庆万州22路公交事件引发社会激烈的讨论。对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对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仅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显得过轻。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个新罪。这种犯罪行为相对传统的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言社会危险性较小,新罪的设立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制裁,对于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能够起到规训与惩罚的双重作用。

 

七、增加“冒名顶替”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屡屡曝光,引发社会广泛非议,就该类行为的调控方面现行刑法是空白的、滞后的。本罪名的出台可谓是社会现实倒逼立法的真实写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外,组织、指示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八、增加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刑法中保护名誉权和社会评价的罪名有侮辱、诽谤罪,然而侮辱、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的主体不包括去世的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刑事手段保护英烈的名誉。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不仅在现实空间内,而且在网络虚拟环境中都禁止侮辱英烈。遗憾的是,该部法律的出台并未对侮辱英烈的行为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以刑法为手段维护英烈的名誉就显得尤为必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罪名予以回应。但需要继续探讨的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界限如何把握尚不清晰,难免会给司法实践造成困境,有待今后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予以明确。

 

九、增加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物安全越来越得到普遍关注和广泛热议。《生物安全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与之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曾有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是应该被鼓励的科研创新攻关行为,但却忽略了科学创新必须遵循科学伦理,敬畏自然生命,否则容易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而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也都禁止类似行为。《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人体伦理道德。《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制该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之前这种编辑基因制造胚胎的案例以非法行医罪定罪,该犯罪过程需要与医院工作人员“勾结”或者共谋才能够完成。如果科研人员未与医院工作人员“勾结”,并且在孩子即将出生的时候让其死亡就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规定新类型罪名是很有必要的。

 

十、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法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著作权及其相邻权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顺应国际保护知识创新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方式。新设立了“商业间谍”犯罪,从而规制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


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法的新内容,对于社会转型中遇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需求及时作出了立法回应,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适用新法的前提在于精准、恰当的理解新法文本的含义,本文提炼十个要点进行解读。对于律师而言,要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把握新旧法交替的契机,发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价值,为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服务注入新动力、增加新内容、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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