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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 5508 时间:2021-03-30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48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羁押等办案过程中自杀、被刑讯逼供致死等案(事)件,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羁押看管等办案活动,切实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案场所设置。公安机关要专门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且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现在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要抓紧时间创造条件改建,原则上明年年底前都要达到这一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二、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完毕立即交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或者被害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违法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按照上述规定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询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询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违法嫌疑人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讯问开始之前,应当先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可能用于自杀、自伤物品的,应当及时依法扣押或者暂时保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讯问开始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予以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四、规范看押工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仅由协勤人员负责看守。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提解,严密看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当地看守所应当凭拘留证、逮捕证或者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收押,严禁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五、严格办案安全防范责任。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层报至公安部。对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瞒报、压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从重处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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