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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
刑事立案 863 时间:2020-09-18


  说实话,没有谁可以管辖这个地球,即使有人说,人类可以。但是这个地球上是只有人类吗?况且,地球现在变得这么脆弱,人类只能算的上是破坏。即使退一步讲,人类是地球的管理者。那么宇宙呢?所以不管是什么都有管辖的范围的。那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呢?


  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四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有什么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的相关内容。人类在地球上就是十分渺小的了,要是到更伟大的宇宙,人类就变得更加的不值一提。所以我们要清楚不管是什么都有管辖的范围的,不是管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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