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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理程序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未成年人程序 1849 时间:2021-07-26

    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所适用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庭审理、宣布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本文主要谈谈在未成年人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组成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的特殊性,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发育时期,身体发育快、精力充沛,生理和心理变化特别显著,情绪不稳定,感情容易冲动,对行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对事物缺乏较为成熟的辨别是非能力,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时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犯罪之后,通过科学的司法程序,能够迅速转变过来,改邪归正。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要求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素质具有更高的特点。《若干规定》指出,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稳定性。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习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


    首先,对于审判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挽救未成年人的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人员比仅仅是一个社会是非曲直的裁判者和法律的最后的执行人,同时也肩负着维护正义、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对未成年人起着为人师表的作用,其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审判员不仅应当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做到驾轻就熟,学以致用,而且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懂得一些教育学、犯罪心理学、生理学等科学知识。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才能正确处理好案件,达到惩罚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


最后,具有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对于未成年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足够的热心。对待未成年被告人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爱护、挽救的工作态度。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都有女审判员担任。因为未成年人天生的对女性有一种亲近、信任的感情。这样由女审判员参加庭审,更易达到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二、庭前的送达起诉书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少,一旦在接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时,极易产生恐惧感、因此,在向未成年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并讲清楚诉讼的程序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阐明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政策。避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产生的紧张情绪。


    三、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如果未成年人明确表示不愿法院通知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尊重其意愿,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指明要求某个法定代理人出庭的,如果该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其应配合法院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庭审中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保障其诉讼权利,把庭审威严的气氛降到最低,使庭审工作顺利进行。


    四、法庭教育


    法庭教育的主体是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因为人民法院是居于中立裁判的地位的,如果过多的进行法庭教育,则实际上是有罪推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有罪推定原则。审判员的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引导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搞好庭审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早改正。


    庭审过程中,要引导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家庭和学校及社会的责任。要引导公诉人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


对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要引导他们具体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历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引导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认清自己的行为性质上下功夫,促使其悬崖勒马,回帖是岸。


    五、判后答疑


    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后,由于其知识储备的局限性,很难理解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因此,审判员对其在判后答疑方面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说,此时的判后答疑是督促未成年人认罪伏法,尽快改正的好时机。审判员要根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教育未成年人彻底认识判决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性质、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后,要依据该认定的事实,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其为何对其从重处罚,又为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因对判处的刑罚感觉很轻的未成年人,要告知他们判处此种刑罚的法律意义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避免其产生那种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看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放纵的错误认识。对于因对判处的刑罚感觉很重的未成年人,在阐明判决是在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政策作出的基础上,引导其走出悲观情绪,告诉他们要认罪伏法,积极改造,获得减刑的机会。必要时,在做这些工作的同时,可以邀请未成年被告人信任的教师、成年近亲属到场一起进行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力争最大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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