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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苗生明:刑事检察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审查起诉 1521 时间:2021-01-12

(一)刑事检察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践,特别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扩大适用,越来越充分地表明,张军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起主导责任的论述的科学性。这一主导责任要求,刑事检察至少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布政策意见、核准追诉、个案裁量等方式,把住入罪门槛,在规制犯罪的追诉标准上体现主导性。




第二,作为指控证明犯罪责任的承担主体,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通过制定类案证据标准,明确取证要求,以及通过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对于侦查取证活动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而且,对于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在认定案件性质、研判侦查方向、提出取证要求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已经为多年来大案要案办理的具体实践所充分证实。




第三,通过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在认罪教育、认罚协商、程序选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在促进集中司法资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二)着力构建以公诉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落实、担好主导责任




随着庭审实质化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求立足于协同发挥侦捕诉职能作用,构建以公诉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串并起侦、捕、诉、监四项职能,合力提升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能力,做优刑事诉讼的大控方。在刑事指控体系中,要发挥好侦查的基础作用、逮捕的关键作用、公诉的主导作用、监督的保障作用。




首先,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犯罪事实的发现者,案件证据的收集者,只有有了良好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的指控才能做到扎实而有力。相反,如果侦查取证的质量粗糙,漏洞百出,再优秀的公诉人也难以招架法庭的盘问。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打好案件的证据基础,方能将案件向前推进,否则将依法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检察机关只能做不批捕、不起诉处理。




其次,审查逮捕无论对刑事检察还是整个刑事诉讼而言,都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守护人。逮捕或者不捕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巨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报捕案件情况看,主要存在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两个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现象的发生。“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发挥好逮捕制约侦查、提高证据质量的关键作用提供了最佳的方案,它可以引导侦查前移,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贯通起来,有利于批捕环节更有效地承担起按照起诉的要求引导侦查的重任,从而为后续的公诉、审判顺利进行争取到主动权奠定良好的基础。




再次,在刑事指控体系中必须确立公诉的主导地位。伴随庭审实质化的逐步加强,要求侦、捕、诉各环节都要围绕满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需要而展开,从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以有效指控犯罪、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为目标。可以说,公诉既是所有审前程序各个环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通过公诉这一中间环节将审判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向侦查前端传导。因此,公诉的主导性既是职责所在,又是依法有效指控犯罪的必然要求。当然,我们说以公诉为主导并不意味着要以公诉机关为主导。公诉的主导性更多体现的是对侦查和起诉应当共同遵循的目标和标准的主导性,并不存在部门之间谁高谁低、谁主导谁的问题。




最后,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以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为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形势和司法环境下,一方面,要切实发挥好侦查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规范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为完成指控犯罪的职责发挥好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好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从定案标准到法律适用、从程序运行到实体判断,都应当充分表达检察机关的意见和主张,体现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保障性作用。




(三)更新理念,理顺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首先,强化诉侦关系,依法做强刑事诉讼大控方。构建新型诉侦关系,重点在于依法加强三个方面的关系,即配合、制约和监督关系。



一是加强配合关系。诉侦关系主要体现为检警关系,双方更多的是要带着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进行配合,力求使制约侦查取证质量的问题在合作的框架下得以有效解决。比如,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坚持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第一时间介入现场勘查,介入第一次讯问、参加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要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二是依法落实双向制约关系。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充分行使批捕、起诉裁量权,发挥好审前过滤和分流功能。保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提请复议复核的权力,确保双向制约。




三是回归监督属性、理顺办案与监督、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对侦查活动违法违规以及有案不立等关键问题施以有重点的监督。




其次改进诉审关系,向审判中心靠拢。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要求是以庭审为核心,因此,新型的诉审关系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发挥公诉在庭审中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落实控方证明责任,这是重中之重。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庭前准备,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




二是要处理好审判监督与尊重法官权威的关系。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威,又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




三是加强沟通,妥善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




最后完善诉辩关系,实现理性对抗和合作。在法律共同体理念下的新型诉辩关系应当是一种对抗而不对立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提升控辩的层次、品质和效果,促进庭审的实质化,着力构建良性健康的对抗式诉辩关系。控辩双方应当互相尊重,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律师诉权,重视听取、吸纳律师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制框架内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着力构建良性互动的合作式诉辩关系。例如,在大案要案办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协商、庭前会议等方面都强化控辩双方的沟通合作。




(四)以检察审查为核心内容,加强检察机关职能建设




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刑事检察职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质、独特的规律,但同时它们又都以检察审查作为其核心的、基本的实现方式和路径,可以说,检察审查是上述各项职能的“最大公约数”,而且具有很强、很实在的职责属性。所以,有必要通过推进检察审查的实质化,通过把检察审查作为发挥主导作用、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的基本方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职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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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检察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和法治体系的现代化,根本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随着检察机关重塑性改革的落地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运行,越来越需要健全完善的规范化制度保障。




(一)传承好侦监、公诉分设期间建立的依然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办案规范




刑事检察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批捕、公诉,还是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诸多好的制度机制,比如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工作指引,逮捕、公诉证明标准,公诉人出庭公诉规范,以及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等。这些好的制度机制应当传承并进一步完善。系统梳理和编选侦监、公诉分设期间建立的制度机制和办案规范,对依然行之有效地予以传承完善,非常必要。




(二)重构适应“捕诉一体”新要求的规范化制度体系




“捕诉一体”后,刑事检察办案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一检察官既负责批捕,又负责起诉,还负责后续的监督,这就给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蕴含着巨大的一体化办案优势,需要以此重构系统完备的办案规范体系。比如,构建引导一体化的引导侦查机制,在审查逮捕时即要按照起诉和审判的要求提出取证意见,并在逮捕后或者不捕后继续加强跟踪引导,加强补充侦查工作,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质量。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须详细列明退回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继续侦查的方向、具体取证要求的目的和意义。




(三)探索适应改革要求、符合刑事检察规律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




探索推行重大监督事项办理机制,健全刑事检察裁量权的运行机制。全面梳理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修改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文书模板。加强对案件审查报告、补充侦查提纲、不起诉书等检察文书的质量、规范问题的专题调研,随机抽查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查找剖析存在的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文书工作,有效地提升办理刑事案件质量。




(四)完善办案机制建设




适应“捕诉一体”改革新要求,探索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分工、轻罪案件集中办理等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建立健全在更大范围内调配检察官的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指导各地做好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或在更大范围内选配优秀检察官办理。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办案机制。




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总之,新时代的刑事检察人,只有站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高度去思考、谋划刑事检察工作的定位和发展,从细微处提升自身能力素质、落实法律的要求,回应人民的期盼,方能行稳致远、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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