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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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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程序怎么走
监察委受理案件 3560 时间:2021-06-24


  有了监察委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对于错误的决策还能及时纠正。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程序怎么走?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是怎样的?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期限是多久?下面由找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一下。


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程序怎么走


  一、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程序怎么走

  1、发现问题线索处置


  监察法第35-39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留置被调查人员


  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


  监察法第23-25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4、对于违纪行为给予相关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起诉。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于外跳人员启动相关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2)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3)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二、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三、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期限是多久

  1、调查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 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可以补充二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根据以上找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内容可知,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程序是: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留置被调查人员;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对于违纪行为给予相关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起诉;对于外跳人员启动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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