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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1747 时间:2020-08-11

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有什么用

尽管很多律师能够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地向客户解释,但基于客户需要经过多个部门或老总审批的缘故;或基于客户需要将这些飘忽不定的言语转化成严谨的法律解决方案;也可能基于政府部门审批条件的要求等等,客户就自然会向律师提出:我需要一份完整的、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实践当中,法律意见的适用范围很广,小的如打官司、买卖房产或股票;大的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法律事务当中的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整个过程如何安排?程序如何操作?当中存在何等法律风险和如何规避等等众多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意见书进行详尽分析和作出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各个主要经济领域当中涉及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包括(具体内容略):


1、证券和金融领域


2、国有资产领域


3、招投标领域


4、其他领域


对于初学者来说,通过学习撰写法律意见书,能够迅速提高自己的事实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甚至于文字背后的沟通能力和灵活处理能力都能够得到迅速提升。


(二)怎么写

1、首部和前言

首部主要有2两项内容:一是标题,一般是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即可,有时候为了突出内容,也可写明“关于××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二是主送对象,即客户,要注意写清楚客户的全称,不能使用简称,这体现对客户的尊重。


前言部分与尽职调查报告的写法大致相同,比较成熟的写作模板是证券业务的法律意见书。例如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拟进行上市、增发或配售股票、回购股份、恢复上市等市场集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行为,按照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委托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1]为了规范上市法律业务,证券监管部门发布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具体操作规定。以股票发行上市为例,律师依据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12号》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一对应关系已经细致到律师可以依葫芦划瓢的程度。


以下的例子是法律意见书当中关于风险限制和免责声明的一般描述方法:



【范本:法律意见书当中的风险限制和免责声明条款】


在一般的法律意见书当中,除了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和委托合同依据有说明外,通常还会有如下关于风险限制或界定的陈述:


l        本所已经获得委托人的保证,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原始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l        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做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l        对本报告部分或者全部的摘抄或引用,应当事先征得本所的书面同意。


本报告仅供贵行及贵行所代表的客户参考,不作为决策用途。任何阅读本报告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依据此报告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只能理解为以其独立意志所做之判断。


2、全文结构

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紧紧围绕着客户的目标展开,在寻找法律依据、剪裁事实和组织证据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分析和判断,提出多个解决方案并进行对比,最后得出结论。在徐家力律师主编的《律师实务》一书当中提出的“涉外案件分析报告正文内容” 可供参考,该书提出一份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2]


l        客户的背景情况;


l        客户所要完成的任务,或者说所要解决的问题;


l        案件/事件的基本进展情况;


l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分析;


l        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可能的结果,有可能的话还应包括时间表;


l        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l        其他需要包含的内容。



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一般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具有如下结构:



l        客户目标(包括咨询的问题和具体要求)


l        事实概要(包括对通过书面审核、独立调查和听取客户介绍所获得的文件和资料的分析汇总、法律关系描述等)


l        法律分析(包括存在的问题、瑕疵、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l        方案对比(包括实体上的对策、建议和措施、操作程序和流程以及相应的费用预算等)。


l        结论(对前述方案对比分析部分的总结)


3、正文

描述目标    要注意的是,在众多的法律文书范本或指南的书籍当中,你可能并不常见到有上述全文结构的第一项:客户目标,或者是将客户目标简单地浓缩在标题或前言部分当中,这其实并不恰当。因为作为一份客户指定的“命题作文”,你是否能够正确理解题目的含义,决定了你的法律意见书方向是否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意见是否有价值,方向一旦错误,你的法律意见价值就为零而不再有价值大小的可能性存在。如何清晰陈述你的理解?将客户目标作为正文第一部分突出阐述,既能够体现你对客户目标的重视,也表达了你对客户目标的充分理解。我的经验,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我都会将我书写的第一部分:客户目标发送给客户审核,待客户回复确认后,我才发出法律意见书,这种做法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无效工作或者错误工作。


事实概要    如果法律意见书好比一座大厦,事实概要就好比它的基础,如果搭建错误或者有所缺失,将导致整座大厦份法律意见的倒塌。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本案的当事人有几位?分别是谁?他们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如何?本案涉及的标的是什么?具备何等权属证明?如何分清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何等关系?等等;其次,安排好描述事实的顺序,一般情况下,以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叙述线索是最为简洁和准确的方法之一;其三,描述清楚我们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由客户自行提供还是独立调查所得,这是判断文件真实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其四,描述事实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分类和独立描述,千万不要随意创造标准。具体方法可以参考本书“法律文书写作语法篇”当中的具体描述。


法律分析    这是法律意见书最核心的部分。开篇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对收集整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这种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在实践当中,往往一个具体的部门规章能够左右一个并购模式的改变,一个细小的司法解释能够左右诉讼的结果。此外,对判例的查询也很重要。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实践当中,以往的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颁布的案例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考虑依据。如果能够举出相应的案例,将大大增加胜算机会。如果在穷尽了法条和案例后,仍然不能找到依据,你就应该在如下两个方法当中选择一个:


l        第一个选择:回头    虽然成文法无法穷尽全部的特殊情况,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部分专业领域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成熟,所谓的“真空地带”越来越少见,即使是宪法,也可能运用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判例当中[3]。因此,在没有找到相应法条或案例支持或者互有矛盾的情况下,不应该轻易地沾沾自喜,自诩有新发现,而应当及时先回头审视,看自己当初的判断和立论是否有问题。


l        第二个选择:法理    在重新审定自己的立论没有问题后,就应该尽可能地查阅有关的法学著述或法学论文,寻求法理的支持。尤其是在发现自己的立论与法理一致,但与具体法条有矛盾的情况下,不应该轻易地相信法条,而应当深入探求法条背后的立法原理和法理本源之意,这是帮助你从一位普通律师的角度向专业律师层次迈进的机会,例如在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律师就充分地运用法理,说明了现行立法的漏洞和问题所在,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相当满意的“判三缓四”的结果。[4]


方案对比    这部分具体包括实体上的对策、建议和措施以及程序上的操作方式和流程等,主要是将各个方案列出,然后对比各自的风险、优势和劣势,如下例(此略)


4、行文风格

法律意见书总体要求论点鲜明、论述简练和结构严密。中文当中有“惜墨如金”的说法,大意是说,一个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绝不用两个句子;一个较短的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就绝不用较长的句子。这点在法律文书要一分为二的看:对于某些给当事人看的法律文书,例如法律服务建议书,对于当事人已经有一定了解的事实和证据,一般都是采取简写、总结或者浓缩的方法,力求简短。但是对于重点问题,则重点要求准确和完整,从多个侧面、反面等各个不同角度;从程序上、实体等各个领域;以及从时间、经济成本等不同层面上来论证问题。以本书基础篇当中提及的例子为例,改写如下:


【案例:如何突出法律意见书的鲜明、简洁和严密特点】


《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第一章当中“忽悠自己和别人的文书”当中提出了一个例子,长达1800字的论述,竟然没有一个分段和小标题,当中的论述旁征博引,内容重复,看的人脑袋发胀,不知所云,本处试改写如下:


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第12条约定,“本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及依据香港法律作解释。”对于该条款是否有效,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1、本案应为涉外法律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凡是涉外法律关系的案件才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适用法律。所以,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涉外经济解答》”)第一条第(二)项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知,案件当中的当事人一方如果属于港澳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则本案属于涉外法律关系。本案中,债权人×洋银行与被保证人永×公司均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法律关系。


2、在一般情况下,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适用法律


根据《涉外经济解答》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由于本案属于涉外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适用法律。


3、本案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双方约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涉港澳解答》”)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外汇管理局于1991年9月9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为境内、外的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据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3年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相关的审批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变相规避中国法律的行为。


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因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经过改写后,最显著的改变是将双方约定的条款提前到本文开头,让读者明确分析的对象和目标;其次,将一些重复表述的法律条文删去,行文最大程度地得到简化;将原来铁板一块的结论分成了3个小点展开论述,3点之间层层推进,结构显得更严密;标题就是该点的观点或结论,让读者一目了然,毋须在字里行间推测和琢磨作者的用意;每个段落之前加上中心句,意思表达鲜明,方便阅读。改写完成后,字数从1800字大幅减少到1100字,简洁之余不失清晰和明确。


如果再简化,可以将第1点“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和第2点“担保书是否有效不影响法律适用条款的有效性”全部删去,因为客户只需要知道一个结果: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是否有效?本案的前2点分析虽然成立,但鉴于第3点是决定的因素,所以第1、2点是否成立就纯属多余了。


5、独立性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给客户的法律参考意见和行动指南,虽然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资料依赖于客户提供,但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否则律师的专业意见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对于企业某些不符合规范的做法,能够帮助纠正的,律师应该及时指出纠正;不能够及时纠正但不影响法律事务进行的,可以在法律意见书当中陈述相应的情况和提出限制纠正的建议;如果确实违法的,应当明确指出,不能含糊其辞,敷衍了事,这是对客户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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