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物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物权纠纷 / 所有权纠纷 / 所有权的取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 870 时间:2020-08-2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如下所述: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下四项:


1、医疗行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证明医患关系,即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关系)之间存在有医疗行为关系。成就“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确定直接损害结果和依照《侵权法责任》第16条规定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3、因果关系。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专门鉴定,以确定其关联程度。关联程度一般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表达,其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100%、90~60%、50%、40~20%、10%”。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定关联份额的大或者小。


4、医疗过错。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以确定过错的有、无。但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时,取值为


1,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时,取值为


0,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证明医疗过错的有、无


(1、


0),决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或者无。


上述四项之间的关系,可用数学计算公式表达为:


过错的大小=因果关系(关联份额)×医疗过错的有、无(取值1或者0)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的大小。


综合上述,深圳律师网整理有关医疗损害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上四项。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2020

08/2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