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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雇佣关系、非法用工关系分别适用何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劳务损害赔偿 1295 时间:2020-07-22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标准规定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是雇佣关系。


1、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以上,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用工主体的用工是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2、除上述之外的用工,即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手续的用工主体的用工,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


3、什么是非法用工关系?非法用工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人,还有合法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确立非法用工关系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享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即使是合法用人单位,也不得使用童工,合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调整。


4、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是指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个体劳动者与雇请的帮手或带的学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员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5、非法用工关系下,劳动者能否要求非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是不能基于非法用工关系而要求非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非法用工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并不等于由于非法用工引发的伤亡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来解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伤亡赔偿的数额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这一规定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对劳动争议的定义,但是其终极目的仍然是方便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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