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损害赔偿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损害赔偿 / 劳务损害 / 劳务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计算
劳务损害赔偿 2212 时间:2020-08-01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时常发生,面对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一部分人会选择和解解决,但大部分人会选择到法院寻求帮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一般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按规定收取,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接下来由深圳张磊律师网为您了解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标准

  1、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2、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 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4、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11、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12、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3、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1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15、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1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17、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以上就是找深圳张磊律师网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计算”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用计算应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而且还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按照比例计算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咨询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雇佣关系的认定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雇佣关系的认定案情2009年3月1日,被告安徽省全椒县xx镇xx村xx组组长张某某召集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本组村民进行电线杆挖掘、迁移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电线
    劳务损害赔偿 948 时间:2020-05-20 查看更多
  •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
    劳务损害赔偿 1012 时间:2020-05-20 查看更多

2020

08/0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