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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要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576 时间:2020-07-13


  违约,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一件事情。很大情况下,双方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很容易导致一方出现违约或者侵权的行为。那么如果当我们遇到了违约与侵权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违约与侵权要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约与侵权要怎么处理

  首先要分析违约方是单纯的违约还是在违约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如果对方既违约,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则形成法律上的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在构成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当根据受损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还是提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讲,因当事人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涉及非财产责任形式时,受损害方向法院提出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对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比较有利,如果仅涉及财产责任,则可直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具体损失数额、损失范围时,应当注意除了包括违约、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那些间接损失或可得到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是否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在向违约方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应如何提,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应该当全面考虑。


违约与侵权要怎么处理


  二、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一般合同可以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交货地、运输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点。


  2、无约定的按照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交货地、运输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择一约定。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合同当中最能体现合同特色一方为履行地。


  3、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由于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


  4、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则应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又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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