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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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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要点
合同纠纷 765 时间:2020-08-24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


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


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9.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


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


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


承揽合同纠纷


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6.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7.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


38.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4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无效格式条款


41.借款合同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42.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44.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45.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是否继续承担合同义务有关


46.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47.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8.非集中供热地区,向业主供热的开发商有强制缔约义务,供热合同的解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借款合同纠纷


49.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


50.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51.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52.公司减资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非一定因物保、担保置换、公司减资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


5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裁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的虚假民事诉讼


54.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55.夫妻一方具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嫌疑又自认债务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


5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可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57.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59.多个企业间进行封闭式循环买卖,一方在同一时期先低价卖后高价买同一标的物的,实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60.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管人对质物没有真实、足额移交监管均有过错的,均应担责


61.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纠纷


62.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63.开发商与自然人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自然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二者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合同纠纷


64.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5.纠纷已经解决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案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66.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6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8.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69.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70.双方未能如约履行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


71.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72.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7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74.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7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76.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获得的利益不应比合同有效时更多


77.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


委托合同纠纷


78.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9.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


80.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1.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构成违约


83.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4.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85.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服务合同纠纷


(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86.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


87.电信服务提供者对免费提供的增值业务过期后需要收费时,应得到用户的明确使用承诺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88.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89.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90.双方当事人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五)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91.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


其他合同纠纷


92.有关矿业权承包的合同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备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定为矿业权承包合同,不构成矿业权转让


93.当事人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


94.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


95.认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96.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97.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98.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


99.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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