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 附条件合同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又是如何?
附条件合同 1096 时间:2020-09-28


导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运输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对双方交易内容的一种规定和限制。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的一方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不过,有时签订合同后主体会出现变更,那么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回答。


一、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以上就是对“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合同主体变更后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而且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损失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这样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什么
      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签订的合同会出现变更的情况,在具备合同变更的条件之后方可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什么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变更的效力,希望对大家
    附条件合同 848 时间:2020-09-27 查看更多
  •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方式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签订还没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补充或者更改协议。当合同需要进行补充或者更改时,就需要进行合同变更。那么合同变更有什么条件?合同变更有什么方式?合同变更
    附条件合同 747 时间:2020-09-27 查看更多

2020

09/2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