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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
合同违约条款 1032 时间:2020-11-12


《合同法》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质量异议的提出时间规定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解释,但作为合同订立及履行各方,在“度”上该如何把握?


一、“合理期间”应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


“合理期间”是个模糊概念,但只要了解合同标的物的基本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能,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按照通常的理解加以判别,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合理期限”的把握。


(一)、“外观”异议的“合理期间”应该在签收时


一案例:如到商场专卖店购买一套西服,过了三天后才到店说,衣服有油渍要求更换。对于衣服这种尤其注重外观的商品,其检验应该在购买时现场完成,如有异议均应当即提出。即使有外观瑕疵,也是很容易被发现的。由于顾客衣服穿着上身后,一经离开,就随时都有可能导致沾染油渍甚至更严重的损害。


“外观”还包括合同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等容易当场判定的表象内容。


(二)、“数量”异议的“合理期间”一般应该在签收时


蔡开剑律师认为,如果合同标的是易于辨识的产品(如2瓶酒,5打纯净水,6台电脑等等),数量的检验可在当场完成。但是,对于一些不易当场发现数量差异的商品(如成批的、成套件等的产品),结合当时的情况,如要强求当场验收,事后则不再是“合理期间”,便有违情理。我们建议,在验收此类似产品时,验收方可以在验收单上注明箱数和“标称数”,如买受人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数量存在差异,且保留了所有的包装证据,并及时通知供货商,这仍属“在合理期间内”。


(三)内在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争议最多的问题,《合同法》中对检验期间的规定为,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内及时检验的,如不检验或检验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及时履行完成合同,固定交易成果,形成社会财富。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并且在约定期较短(为运行200小时)的前提下,扩大到六个月,甲公司应当将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乙公司,有违在合理期限的规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六个月的期限源于已经失效的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在本案中主要是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最高法院在判定《合同法》规定的兜底条款为异议期间为两年,超过两年再主张产品质量异议,法院便不支持。这里需要区分产品质量异议期和产品质量保质期的区别。产品质量异议期属于判定合同是否有效履行的期限,如质量问题,主要有出卖方承担证明产品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产品质量保质期属于供货方在履行主要义务后的附随义务,如有质量问题,则由买受方承担产品存在质量的证明责任。


(四)验收方使用产品,并不说明产品检验合格。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多在实际使用中发现,所以在合理的异议期内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均不直接构成买受人放弃产品质量异议的依据。甲公司已经生产出产品并进行了销售,一直未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且已经支付了90%即324万元的设备款的行为并不单独足以说明甲公司放弃产品质量异议。


二、质量异议期:有约从约,无约从法


为避免因质量异议而引起合同纠纷,在签署合同时,应由当事人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条款。在《设备供应合同》中一般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期为交货或安装后的一周内”,“质量保证期为交货后的一年内”,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产品的差异性,所以不同的产品,应约定不同的质量检验期和质量异议期。这样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合法有效,在纠纷的处理中优于法律规定而作为判定的依据。


三、产品“误验”的法律救济


在产品实际验收过程中,有时还会因验收人匆忙、粗心大意、徇私或技术原因等造成验收结果出现严重偏差,如将低等次产品“误验”为高等次产品,把不合格产品“误验”为合格产品等等。出现这样的情况后,买受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通知出卖人,要求对方更换合格产品,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能证明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仍然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异议及时提,错过期间要吃亏


据了解,本裁决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生产线应该没有达到约定的生产性能。但是,由于买受人错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所以,在异议期间问题上只得哑巴吃黄连了,又不能证明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最后才产生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情况,并且案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如果买受人能证明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仍然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以合理方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


对于产品质量异议要特别注意方式和策略,因为极有可能导致大纷争,如果不能注意保留证据,在后期处理便会比较被动。在发现产品质量缺陷,需要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信、E-mail等多种通知方式,但在考虑到对方不予认真响应甚至不予理睬的情况,笔者建议应通过邮局的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或律师函的方式通知。如果有E-mail的形式,也应该用163、新浪等公众邮箱,而不要用单位邮箱,因为可能被对方指出涉嫌更改邮件内容的情况。质量异议的提出人应书面告知对方下列内容:


1、合同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时间;


2、合同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质量缺陷的具体状况),并且产品是由出卖人提供的;


3、要求对方在限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该产品的意思表示;


4、因该质量缺陷已经造成和即将造成的买受人损失;


5、不及时解决该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等等。


在邮寄《质量异议通知书》时,还应注意保留好《通知书》复印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3联及邮寄发票等证据,以作为买受人已经提出了质量异议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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