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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案辩护:从原料、工具和毒品之间关联入手
制造毒品罪 1614 时间:2020-08-18

制毒现场一般有制毒原料、试剂、溶剂、制毒工具、毒品。什么样的制毒原料,就会合成什么样的毒品。缺少必要的制毒原料,就不会合成相应的毒品。缺少必要的制毒工具,也合不成相应的毒品。



一、从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判断能否制造出鉴定意见书检出的毒品。

笔者办理了一件制造毒品案,控方指控张三和李四在某山庄制造氯胺酮,另行指控李四在该山庄自己房内制造冰毒。送检的多个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了氯胺酮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


对于指控制造氯胺酮,张三和李四均没有异议,但对于李四制造冰毒,张三表示不清楚,李四否认制造冰毒。李四辩解说警方从其房间内烧杯里提取的约15克冰毒来自于冰壶内的过滤水,他将过滤水蒸干,剩余的结晶就是冰毒。


笔者认为现场没有查获到麻黄素或者1-苯基-2-丙酮等制毒原料,也没有查获到制造冰毒必须的试剂、溶剂,反应釜上没有检测出冰毒成分。指控李四制造冰毒证据不足。


二、从现场查获的工具判断能否制造出毒品。

一制毒案件,案发现场是某出租屋,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均否认制毒。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查获了电加热套、烧杯、氢氧化钾、活性炭,以及各种容器包装的糊状物、黑色液体。鉴定意见书记载从送检的多个糊状物、黑色液体中部分检材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附卷的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发现反应釜或者三口烧瓶之类的反应装置。反应装置是制毒必需的工具,没有反应装置,是制造不出毒品的。


当然,从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发现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制毒原料麻黄素或者1-苯基-2-丙酮,更进一步印证根据现场缴获的材料是制不出甲基苯丙胺的。



三、从现场查获的材料和工具判断多个制毒窝点中,哪个是主要的制毒窝点。

同一制毒案件同时存在多个制毒窝点,确定哪一个是主要制毒窝点,影响着众多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个制造氯胺酮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租用被告人赵某强的别墅制造氯胺酮,并将制成的氯胺酮成品和半成品放到被告人马某某自有的住房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别墅制毒期间,被告人赵某强负责帮忙加热、脱水、清洁等工作。指控的氯胺酮成品高达六十千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也有六十多千克。



如果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强的责任也不小,在制造六十千克氯胺酮成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强提供场地、帮忙加热、脱水、清洁等工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主要的制毒窝点是被告人马某某的自有住房,而不是被告人赵某强的别墅,则赵某强的责任就会小很多,因为赵某强没有去过马某某的自有住房。


关于别墅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记载仅发现几个容器内有少许液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关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有住房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不同的房间内发现了加热装置、反应装置、减压过滤装置、脱水装置、以及全部氯胺酮成品、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大量液体,部分制毒装置处于连接状态,显然,被告人马某某自有住房是主要的制毒窝点,起诉书记载的内容与现场勘验笔录不符。



四、制造出的毒品是否毒品的正常形态,含量是否明显偏低?

一件制造冰毒案,现场查获的冰毒净重刚好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还查获了一批制毒工具。但笔者注意到部分毒品系液体状态存在,甲基苯丙胺含量偏低。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含量偏低会增加保命的机会。考虑到本案制造出的毒品数量不是很大,又是在被告人自己家里查获的,笔者建议被告人当庭认罪,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保命,理由是认罪,可以酌轻处罚。


五、扣押清单记载的疑似毒品外观和数量是否与现场勘验记录中记载的相吻合。

地下工厂式制造毒品和正规药厂制药程序、所用的仪器完全不同。制毒现场往往是脏、乱、差。瓶瓶罐罐、桶桶盆盆密密麻麻堆在地上。


笔者办理了一件制造毒品案,扣押清单记载白色粉状物1瓶,净重460克(检出MDMA成分)、灰色晶体1瓶,净重770克(检出MDMA成分)。但笔者发现现场勘验记录中没有记载这两种疑似毒品,现场照片中也找不出这两种特征的容器,笔者告诉法官扣押清单记载的这两种毒品来源不清。虽然法官没有采信笔者的辩护观点,但当事人保命了。




制造毒品案辩护路径千万条,但不应当脱离能否制毒、毒品数量、含量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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