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毒品犯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毒品犯罪 / 毒品罪名 / 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 767 时间:2020-08-18

  毒品由于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我们的刑法中是严厉的打击的。对于毒品犯罪我们出台了很多的司法解释来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持有型的毒品犯罪。现在找深圳律师网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的解答了,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都是我们严厉的打击对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犯罪,我们要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如果您对于毒品犯罪还有任何方面的疑问,请具体联系我们找深圳律师网的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非法持有毒品 902 时间:2020-08-18 查看更多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主体表现为一般主体,而主观方面表现
    非法持有毒品 849 时间:2020-08-18 查看更多

2020

08/1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