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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如何保全
行政诉讼证据 751 时间:2020-10-01


打官司都是要讲求证据的,行政诉讼亦是如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存在可能灭失的风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那么,如何进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呢?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1)证据有可能灭失。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行政诉讼的法定种类有七种,同时大队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明确的要求。证据也会在被提供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严格的辨认和核实。


  证据保全申请须记载下列内容:(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2)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3)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4)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争议的行政法律的法律事实以及其他待证事实。


  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照相等固定措施,将证据保全下来。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基本方式有调查询问、调取有关材料、提交鉴定和勘验检查。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1)证据有可能灭失。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并根据证据的属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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