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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庭前会议 748 时间:2022-10-31

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申请上诉人徐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召开庭前会议

事实理由: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某某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辩护人。

贵院二审立案,未能明示是否召开庭前会。申请人认为本案具备召开庭前会的法定情形。现特向贵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一、具有召开庭前会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第一审之规定。本案存在下列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一)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申请人将递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清单》十四页,申请对核心指控证据予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案情重大复杂的

上诉人徐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只是因为陈某裸身坠楼,而本案徐某某故意伤害定性与陈某坠楼身亡又没有直接关系,一方面窒息轻伤没有直接证据,另方面司法鉴定存在重大怀疑,本案因果关系复杂,指控证据欠缺。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本案发生在舞汗体育学院16栋1单元601室,引起全校师生和社会关注;本案上诉人徐某某是舞汗体育学院武术教研组党委书、副教授、国际裁判、学科带头人,在武术界和体育界广享声誉。本案涉性涉暴,群众关注,影响重大。

二、具有庭前会应当了解的问题

本案存在下列应当了解的问题,“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提供新的证据;

2.申请证人出庭;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三、申请人庭前会内容告知

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条依法处理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

1.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递交排除申请1份14页;

2.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人递交证人出庭申请1份,共计4人;

3.提供新的证据一份。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请贵院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司法效率,准予召开庭前会议。

此致

舞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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