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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格式合同条款的陷阱
情事变更 914 时间:2020-09-28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专家点评:前者,中介公司利用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后者,中介利用条款中,开发商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单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后者,在没有注明是否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自身的责任,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专家点评:前者,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此条款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到买受人身上,并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出卖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后者,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五、虚假宣传不负责


  某开发公司宣传资料载明“本资料仅供参考,所有内容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


  其他类似表述:图片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等。


  专家点评:条款中需政府批准的只有小区整体规划、小区平面布局、房屋建筑形式3项内容,其余均不需政府批准。经营者混淆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目的是逃避自己的缔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依据《消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合同法》第15条,《司法解释》第3条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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