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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能否免于起诉
免予起诉 1421 时间:2021-07-16

过失杀人能否免于起诉


过失杀人能免于起诉吗


满足免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


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5、预备犯罪的。


6、中止犯罪的。


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8、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


决定不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规对法定不起诉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


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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