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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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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09 时间:2020-09-2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那么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


  在实践中,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依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原称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新《刑法》将此作为类罪名,另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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