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走私贵重金属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走私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